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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1:40:12| 字数 7,935| - 中国–广东–广州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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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地址:http://www.txwqw.com/dispbbs.asp ... 48&replyID=4248
广东移动董事长徐龙先生:
强制代收费的制度是一切SP和基础运营商公然掠夺用户财产的罪源。自06年以来,我一直要求你们取消我的若干号码上的强制代收费业务,一直都被你们拒绝。2009年1月份与你们在国通大厦沟通时,仍然受到你们的拒绝。经向工信部信访,工信部于2009年2月6日答复,自2005年原信产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被基础运营商代第三方收费。
用户欠SP的费用与用户与基础运营商的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合同双方不能对抗第三方。自06年以来,我一直要求你们不能以用户欠SP费用为由限制用户使用基础运营商业务,但都受到你们的拒绝。于2008年11月17日深圳石厦营业厅还以限制我开户为由强制收取我1700多元(那些SP是违法的),至今仍然不予退还,在深圳消协上还振振有词地称你们是正确的。
工信部于2009年2月6日答复于我,自05年就规定了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由基础运营商代SP收费,自04年就规定了基础运营商不得以限制用户使用其业务由强制用户交纳SP费用。这也充分说明,我自06年起提出的要求都是合法合理的,你们在这二个问题至少自06年起就在违法经营,非法掠夺用户的财产。你们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正德厚生,臻于至善”的价值观念?我不知当你看到这里是否脸红???诚然,法院的判决都是我败诉,你们也称你们没有影响法院的公正审理。我不禁问,你和高志兴先生等人敢咒“若移动有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关键人员被雷霹,不得好死”吗?
你们相关工作人员的收入已不错,特别是你、高志兴等高层,也可以算是贵族生活了。钱财的事情,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也就该收手了,好好管好下属,依法经营吧。故此,我期待你能脸红一些,并依据《消法》第八条,做好取消强制代收费宣传,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别再象品牌带号转换一样,耍不主动告知用户享有的带号转换、强制取消代收费等权利。
附件1、2009年2月6日工信部对陈书伟的信访回复;2、陈书伟《信访:关于取消强制代收费等的信访》
此
礼!
陈书伟
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
附:需要附件的网友请来信QQ:119533888
信访:取消强制代收费等的信访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叫陈书伟,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龙屋邮政所,邮编:518052,联系电话13088892690,13760320095(曾照兴),系13903022959(深圳移动)机主,现依法向贵部信访,请求贵部依《信访条例》规定给予正面、明确的依法书面受理答复。
经向深圳移动反映后,获悉不给予消费者办理取消代收费或关闭移动信息服务功能,实际也即强制为用户代收费或开通移动信息服务功能;用户拒绝交纳信息费或欠信息费时,深圳移动也会限制或停用用户的手机服务来逼使用户交纳SP的信息费,我认为这样不妥。强制代收费的存在不利于通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理由如下:
1、强制代收费的制度是造成用户对SP侵犯其合法权益防不胜防的根源,是目前用户投诉的热点和焦点,实践证明强制代收费是一种无法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制度。
(1)SP的抢劫行为掩盖了通信行业逢勃发展的成绩,成为用户的集中不满焦点、热点。
SP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非用户需要的信息,由于监管的缺乏,腐败分子与大量不法SP一拍即合,为了敛财,一夜暴富,他们大量提供黄色、赌博、封建迷信等内容,通过设置消费陷阱、强迫消费、直接扣款等方式,长年累月非法抢夺所有用户财产,日进万金而逍遥法外,用户怨声载道。一些官员对SP和强制代收费的盲目歌颂和支持是一种别有用心的愚民言论。
自从强制代SP收费的制度实施以来,用户对通信企业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对大量不法SP和运营商合伙抢劫行为的不满。若干年来,把贵族用品的手机发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日用品并大大方便、改变人民群众生活,本应是一种被广大人民群众歌功颂德的伟大业绩,事实上却因强制代收费这种抢劫行为而被群众忽略,相反遭到更多群众的责骂,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撼。
(2)ZF整顿SP经营秩序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无法根治,这主要是缺乏群众的参与监督造成的。
自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的通知》及之后诸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等针对SP开始正式整顿以来,SP和运营商的抢劫行为依然不变,越演越烈,终于也产生了一个专业投诉的群体,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以《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的发布、温家宝总理的批示、SP问题归由清算司负责为起点,原信息产业部通过对SP的劝勉、警告、处罚、设置新制度等一系列大动作,极大地制止了SP的抢劫行为,其成绩有目共睹,自此ZF对SP的监管行为应当予以肯定。然ZF主管部门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SP的监管,依然杜绝不了SP的抢劫行为,用户话费被抢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用户防不胜防,靠非法抢劫收入为生的SP为数为少,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缺乏群众的参与、监督也是目前无法根治SP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一个原因。ZF这样大力整顿SP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发动、鼓励群众的参与、监督,是计划时代的ZF管理色彩,相信ZF工作人员也累。07年后ZF部分收回原先把SP的监管完全交给运营商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由于体制、行政资源的有限等,ZF的监管也无法完全做到位,即使做到位也费时费力。与其四处查找、痛打非法SP,不如让非法SP处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包围圈中,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群众的举报积极、依法查处非法SP,这样更能事半功倍。
发动群众参与的一种方式是设置奖励办法鼓励群众,对群众的监督予以支持。《消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三、……(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至今日,通信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奖励办法,这是消极对待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ZF不单目前没有依法制定奖励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少极少数人还配合运营商扼杀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多次投诉用户的投诉监督,这是不妥的。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监督中,应当对事而不对人,对用户的合法合理要求应当鼓励和完全支持,而不能歪曲事实,把用户对通信企业的不满演变成对ZF的不服。象申诉中心受理广东移动投诉的“黄”小姐的恶劣态度和歪曲事实答复的行为,应当纠正。
发动群众参与的另一种方式就是下面第(3)点所讲的取消强制代收费制度。
(3)强制代收费的制度是造成SP对用户合法权益侵犯屡见不鲜的根源。
若用户对待代收费能象关/开自来水一样自由关/开以及开大还是开大开小,则根本就不会经常出现话费被防不胜防地非法抢劫现象。
消费者选择银行代收费行为就象关/开自来水一样自由选择关/开,用户可以选择银行代收也可以不选择银行代收,用户可以选择在被代收的银行账号自由存款或不存款,故此,即使普遍群众存在着由银行代收费,但是银行上的款被非法侵犯的事情少之又少。手机上的强制代收费制度则不同,首先是用户无权选择不被代收费;其次用户被代收费的费用与用户使用手机的话费直接挂勾,用户欠SP的款或拒绝交纳SP费用时,运营商会直接停用/限制用户使用手机,并有可能被进入不良记录的信用档案,逼使用户不得不交纳被SP抢劫的信息费。两种制度的不同,同样是代收费,银行的代收费被人民群众广为接受称赞,手机的代收费则成为广大用户不满、投诉焦点热点、甚至发生群体暴力反抗事件,可见运营商的强制代收费是造成用户合法权益被SP屡屡侵犯的根源。
运营商强调用户可以通过不使用信息服务来避免被扣信息的理由不成立。由于强制代收费,则无论用户使用移动信息,SP都可以通过运营商实行强制扣款,这也是SP在几年前一种普遍的抢劫方式;SP设计的消费陷阱让用户防不胜防,比如本人接受到“你在家吗”、“你的话费积分有X分,请发A到B参加抽奖”等等都因回复而被扣款,维权成本高,导致了使用手机不是一种享受而要保持警惕心。俗话说,惹不起总该逃得起吧,既然有这么多消费陷阱,那用户就干脆让SP想扣款都无法扣,逃得远远的,想用SP业务再主动开通代收费,不也就轻松解决不被乱扣费的现象吗?目前的强制代收费使用户想逃也无法逃,还得经常去惹.若银行代收费也存在着大量不能保证用户财产的事情,用户可以不予选择银行代收费,于是银行代收费现象才不会这么多的乱收费现象。
2、强制代消费的行为并不完全合法。
强制代收费表现为用户不得取消被代收费的行为,用户拒绝或欠交信息费将直接导致手机本身的通信服务受到限制或停用等。
(1)强制代收费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无法保证用户财产的安全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显然用户是有权象选择是否由银行代收费一样选择是否由运营商代收费信息费,拒绝被强制代收费。附件中的二个案例也佐证了我的观点。附件中的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06)荔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认为强制代收费是不合法的,无法保证用户的账号安全,附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五页中(注意,该判决本身就存在着移动公司影响了深圳法院独立审判的事实),也明确了运营商应当由用户自由选择由基础运营商代收费。实践中也证明强制代收费无法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违反了《消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目前广东电信规定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关闭信息台(见附件中的广东电信八大承诺)。
强调一下,依据相关法律,基础运营商无权拒绝为SP接入。由用户自由选择接受由运营代收费并不是赋予运营商可以拒绝SP的接入,这是两个概念。
(2)目前运营商的代收费项目也属超范围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第五条:“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499项目规定代理是要填写代理范围。目前,运营商的代收费行为并没有在工商登记,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3)合同的双方约定不能约束第三方,强制代收费违背民事自愿原则。运营商代SP收取用户的信息费是一种合同,用户与运营商的手机使用是另外一个合同,用户与SP的合同是另外一个合同,合同的双方约定不能约束第三方,显然,运营商不能因用户欠信息费或拒绝交纳信息费等行为而拒绝或限制为用户提供手机服务这个合同。目前广东电信就是不以用户欠信息费或拒交信息费停用用户的服务。
3、由用户自由选择由运营商代收费更有利于移动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1)用户自由选择被代收费,有利于减少垃圾信息等消费陷阱。
目前不法SP主要是采取群发短信/WAP形式设置消费陷阱引用户上勾,相当部分用户并没有使用信息服务,这些不使用信息服务的用户可以关闭被代收费的业务功通,远远地逃开不法SP消费陷阱等违法行为,不法SP因不清楚哪些用户使用代收费功能,群发消费陷阱会大大增加其欺诈成本,最终不敢群发垃圾信息。
(2)用户自由选择被代收费,有利于SP提高服务质量和开创服务内容,以满足用户需要。
当前SP提供的信息内容绝大部分非用户生活、工作、科研、娱乐所需要,绝大部分用户不需要使用,这也是导致SP违法的一个原因。一方面是大量SP提供的大量服务为用户不需要或不太需要的服务,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SP为用户提供服务,说明了SP这个行业的非市场化,不正常。这种“繁荣”的SP服务必须导致非法行为的“繁荣”产生___当然这也有利于一部分人一时的所谓政绩!当用户自由选择被代收费时,不法SP消失,存在的SP为了迎合用户,讨好用户开通被代收费功能,使用SP业务,其必然会积极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在市场规律的引导下,SP市场才能真正地欣欣向荣。
(3)用户自由选择被代收费,对于合法的SP才公平。
由用户决定市场时,合法的SP也就可以一心经营业务,减少公关行为,杜绝花歪心思欺诈用户的财产行为。象广东SP结账,运营商都按平均坏账率计,目前由于不法SP的大量不法行为存在,导致SP的坏账率为20%左右,合法的SP或许本来的坏账率是1%,却要被分摊20%,代非法的SP买单,打击了合法SP的积极性。
ZF采用限制sp发展来控制不法SP对用户的侵犯,也导致了一些合法的SP和提供的具有满足用户需要的信息服务如法律、电脑技术咨询等无法在运营商中接入,极大地制约这个SP行业的发展。
(4)用户自由选择被代收费,能减轻基础运营商的压力。强制代收费导致用户对SP不法行为的矛头,实际指向运营商,按首问负责制也实质由运营商负责。由用户自由选择代收费,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实质基础运营商不用承担投诉、赔付等服务责任。
综上所述,我的信访请求如下:
1、要求明确深圳移动应当由用户可以选择手机号码是否被代收费或开通/关闭移动信息服务功能。广东电信八大承诺中是可以开通/关闭信息服务(见附件),深圳联通也已为13088892690关闭移动信息服务功能和代收费功能。贵部在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信访人郭万标》(见附件)第三点中称,若拒绝被移动代收费,可以不使用信息业务或申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我对此的理解是用户可以向移动公司申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来达到被运营商强制代SP收费的目的,移动公司应当应用户的要求有义务为用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这也符合《消法》第七条、第九条、《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七点的规定。由于贵部对《信访人郭万标》中对此并没有明确,深圳移动不接受我的解释,拒绝我的要求。故请求明确移动公司是否应当应用户的要求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关闭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功能是否即意味着不被代收费?我要求深圳移动关闭我的手机号码13903022959上的移动信息业务功能的要求请求贵部的支持并责令移动整改。
3、请贵部明确当用户欠交移动信息费或对移动信息费有异议而拒绝交纳时,移动公司是否不得通过限制用户手机、停用手机、拒绝用户开新户等方式强制用户交纳其代收的移动信息业务费。既然移动公司是代收费,那么这时移动公司的身份就是SP的代理人,而不是移动公司本身,移动公司通过自身业务的使用强制用户交纳第三方费用,视自身业务和SP业务为一体,混洧了概念的同一性,违反了逻辑上的同一律原理。SP、移动、用户各自的合同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移动代收费时的身份与移动自身业务的身份不属同一概念,故此,当用户欠交移动信息费或对移动信息费有异议而拒绝交纳时,移动公司不得通过限制用户手机、停用手机、拒绝用户开新户等方式强制用户交纳其代收的移动信息业务费,目前广东电信就是这样做的。我要求深圳移动不得因我手机号码如13903022959等欠移动信息费或拒绝交纳移动信息费时,限制、停用我的业务,更不得因此而拒绝我新开户,请求贵部支持我的请求并责令移动公司做出整改。
2、请求贵部解释《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中的“移动信息服务”和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信访人郭万标》第三点中的“移动信息业务”是否同属一个范畴?有什么区别和共性?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信访人郭万标》第三点中的“申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中的“移动信息业务”的具体范畴是什么?。
3、《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第七条“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中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目前具体指的采取什么措施予以保障?保障什么?如何保障?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是不是就是一种保障措施?“信部清[2006]574号”的规定太过抽象,无法实际操作,请求贵部明确。
4、包括深圳移动和深圳电信等电信企业都在其格式合同条款中规定“甲方(即用户—注)使用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的资费标准由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布。若甲方对收取的费用有异议,可以乙方协助下与信息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依《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运营商也有义务告知有关SP服务的资费标准并实施首问负责制而非协助用户与SP解决。故此,请求贵部责令移动和电信改正并要求深圳移动和深圳电信在提供我的号码13903022959和15323806177等SP服务中实施首问负责制和履行资费标准告知的义务。
5、另外,用户向运营商明确提出不需要业务通知的短信、电话,要求运营商取消对用户的业务告知等信息时,被运营商以没有取消这个业务的规则为由予以拒绝。依《合同法》相关规定,运营商的业务告知等行为是其义务而非权利,用户获得业务告知是用户的权利而非义务。用户有权放弃权利,而运营商不得以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强制用户不得放弃权利。故此,请求责令深圳移动、深圳电信、深圳联通在包括我在内的用户已明确提出放弃被业务告知等权利的情况下,必须不得向用户的号码(如我的号码13903022959、15323806177、13088892690)发送短信/WAP、打电话等业务通知,强迫用户接受内容,骚扰用户。
以上问题,请一一明确、正面告知,因时间关系,我所写的内容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来电等问清楚,感谢!!!
因这是贵部新成立以来的每一封信访,我不清楚工作人员是否还是象以前一样认真负责,故我不太礼貌地善意提醒,没有依法的答复,用户有权提出复议、诉讼、投诉等救济途径。
附2007年8月28日《信访人郭万标》、深圳中院2007-677《民事判决书》、荔城法院2006-360《民事判决书》、广东电信八大承诺
再一次感谢贵部的工作。
此
致
信访人:陈书伟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正式回复陈书伟:1、用户可以要求基础运营商取消移动信息业务功能,从而达到取消被代收费的目的。用户取消这功能后,无论用户如何订制SP业务,基础运营商都不得代收费。2、用户对SP费用有异议时,基础运营商不得收费,已收费的在十五天内无法提供SP收费的合理性,则基础运营商应当退费。基础运营商不得限制用户使用其自身业务从而迫使用户交费SP费;3、用户有权选择不接受业务宣传。若用户要求不接受业务宣传后,基础运营商不得向用户手机号码发短信、打电话、发PUSH等。以上三点,若各位网友兄弟需要相关的信访内容和信访回复,请直接找陈书伟,陈书伟QQ:119533888。陈书伟谢绝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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